以“典”說法——訴訟有時效,權利有期限
買了房子,開發(fā)商逾期不辦證,業(yè)主怒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卻被告知訴訟時效已過?當事人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本期赤坎法院以“典”說法,帶你了解訴訟時效。
案情回顧
2014年4月22日,甲與乙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在交付房屋后的365天內為原告辦妥商品產權證書、逾期辦證違約金等其他權利與義務。
2015年6月28日,乙公司向甲交付了房屋,并于2018年1月11日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甲認為乙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于2021年1月29日向赤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公司向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按照合同約定,乙公司應當在向甲交付涉案房屋后的36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扣除客觀原因的影響,最遲不能晚于2017年3月27日。而乙公司直至2018年1月11日才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故乙公司應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給甲。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的規(guī)定,涉案最后一筆逾期辦證違約金(即2018年1月11日的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已于2021年1月11日屆滿,甲于2021年1月29日才申請立案,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法律作出相關時效規(guī)定,意在敦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長期沉睡在權利的溫床上任性而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簽訂合同的雙方須特別注意合同約定,權利人應當牢記訴訟時效期間,及時有效地行使權利,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其實體權利將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機會。
法條速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李亞強 谷曉松 張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