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湛江市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jiān)督規(guī)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湛江市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jiān)督規(guī)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13日
湛江市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jiān)督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監(jiān)督,保證行政復議決定及時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行政復議決定,是指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后,作出的具有履行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
第三條 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情況的監(jiān)督,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本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各級行政復議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監(jiān)督的具體事項?!?/P>
第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全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對履行期限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依其規(guī)定;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履行完畢。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申請人可以中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第三人就中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達成書面協(xié)議的;
?。ǘ┳鳛樯暾埲恕⒌谌说淖匀蝗怂劳觯浣H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決定履行程序的;
?。ㄈ┳鳛樯暾埲?、第三人的自然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第三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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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中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在決定中止后7日內報送行政復議機構備案。中止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期限內,中止原因消除后,被申請人應當及時恢復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請人可以終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ㄒ唬┍簧暾埲伺c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爭議事項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
?。ǘ┥暾埲?、第三人死亡或終止,其權利承受者放棄權利的;
(三)行政復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ㄋ模┥暾埲撕偷谌斯餐虮簧暾埲藭嫔暾埥K止的。
被申請人終止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在決定終止后7日內報送行政復議機構備案。
第八條 被申請人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應當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向行政復議機關書面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資料。
第九條 行政復議決定履行期限屆滿,被申請人未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拖延履行復議決定的,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履行。
第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接到申請人、第三人的責令履行申請后,經核實被申請人已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有正當理由未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人。
經核實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構說明不履行或延遲履行的原因、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履行計劃。被申請人未按通知要求向行政復議機構說明情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向被申請人發(fā)出《責令履行通知書》,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一條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取消其當年依法行政考核評先資格。行政復議機構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人事、監(jiān)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jiān)察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人事、監(jiān)察部門對行政復議機構提出的建議或轉送的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湛江市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在案件辦結后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通報行政復議機構。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府直屬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定期向市法制局報送當年本單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并將履行情況納入當年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意見書、行政復議建議書的監(jiān)督,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