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案號:粵湛市監(jiān)知保裁字〔2023〕13號
請求人:李家茂
住所:廣東省茂名市茂港區(qū)小良鎮(zhèn)北莊厚培村三組65號
委托代理人:麥本燕
住所:廣東省電白縣水東鎮(zhèn)藍田坡小河村
被請求人:吳川市博鋪群城鞋廠
經營者:楊偉信
經營場所:吳川市博鋪街道開發(fā)區(qū)西路5號
案由:“涼鞋(A-266)”(專利號:ZL2016 3 0049639.9)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
請求人就其“涼鞋(A-266)”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96 3 0049639.9)與被請求人的侵權糾紛,向本局提出處理請求。本局于2023年05月25日立案后,依照《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三條組成合議組處理本案。本局于2023年7月4日進行了口頭審理,請求人李家茂到庭參加了口頭審理,被請求人經營者楊偉信參加了口頭審理?,F(xiàn)本案已審結。
請求人向本局提出請求:1、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犯請求人“涼鞋(A-266)”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2016 3 0049639.9)的行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2、被請求人立即銷毀所有侵權產品以及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3、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經濟損失以及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請求人于2016年02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涼鞋(A-266)”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 2016 3 0049639.9,并于2016年06月29日授權公告。2022年08月29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條件的缺陷”。
在2023年一月份, 發(fā)現(xiàn)授權專利產品銷售下降幅度較大,經反復核查,明確被請求人通過手機阿里巴巴APP,大量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侵權產品。涉訴涼鞋都有獨立塑料袋包裝,涼鞋的鞋面都標示有:越塑橡膠鞋。涼鞋的合格證標示內容是:品名:拖鞋·涼鞋;成分:PVC等;執(zhí)行標準:T/WCSLX01-2019;吳川市博鋪群城鞋廠;地址:廣東省吳川市博鋪開發(fā)區(qū)。
被請求人擅自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與請求人授權專利外觀設計極其近似的產品,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嚴重損害了請求人的商業(yè)信譽,給請求人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被請求人答辯如下:請求人提到的侵權行為不成立。理由是該涼鞋在2015年已生產。這雙鞋沒有什么特色,授權專利在申請時已存在現(xiàn)有設計,因該是無效專利。反正是不生產了,只是有一雙樣板在廠里?,F(xiàn)在網上有銷售的都與本廠無關。
本局經審理查明:請求人于2016年02月2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為“涼鞋(A-266)”的外觀專利,專利號為ZL 2016 3 0049639.9,并于2016年02月23日授權公告。2022年08月19日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外觀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全部外觀設計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專利條件的缺陷”。
2023年05月25日,本合議組兩名工作人員來到湛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中心,請求中心派出工作人員配合調查一專利號是否有效情況。湛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舉報投訴中心派出工作人員李業(yè)慧協(xié)助工作。在本合議組兩名工作人員的見證下,李業(yè)慧使用其辦公電腦,登陸廣東省知識產權局綜合信息平臺知識產權檢索分析系統(tǒng),系統(tǒng)顯示“ZL 2016 3 0049639.9”有效。
2023年05月22日,請求人向本局提交《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調查取證請求書》,向本局申請調查被請求人銷售和庫存涉訴侵權產品的情況。2023年05月25日,本局依申請對被請求人的涉訴產品的經營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情況如下:在被請求人的展廳發(fā)現(xiàn)一款涼鞋,涼鞋的鞋面標示有:越南橡膠鞋。涼鞋的合格證標示內容是:品名:涼鞋·拖鞋;成分:EVA等;執(zhí)行標準:TWCSLX01-2019;吳川市博鋪群城鞋廠;地址:廣東省吳川市博鋪鎮(zhèn)開發(fā)區(qū)。被請求人向本局反映:有上述涼鞋的模具1個。關于上述涼鞋是2021年開始生產,今年年初由于生意不好,停產了。共約生產銷售100雙,每雙5.5元。
在口頭審理時,合議組組織對被訴產品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進行對比分析。請求人認為:根據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特征對比,很顯然,屬于近似,因此,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認為:兩者不相似。我廠有明顯的“紅顏色”,授權專利沒有。鞋面的“扣”不同。鞋的厚度不一樣。鞋面的光澤不一樣。
另查明,被請求人吳川市博鋪群鞋廠,成立于2011年10月20日;經營者:楊偉信;經營場所:吳川市博鋪街道開發(fā)區(qū)西路5號;經營范圍:制造、批發(fā)、零售:塑料鞋。(凡涉及專項規(guī)定需持專批證書方可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以上事實,有請求人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外觀設計專利、繳交年費票據、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和本局依申請調查的證據以及口審記錄予以證實。
本局認為,請求人系專利號ZL2016 3 0049639.9和名稱為“涼鞋(A-266)”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現(xiàn)處有效期內,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為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其專利產品。
本局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被請求人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三、關于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
一、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的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對于主要由技術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征以及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影響的產品的材料、內部結構等特征,應當不予考慮。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一)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于其他部位;(二)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相對于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征。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qū)別;設計空間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qū)別。
本案授權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為“涼鞋(A-266)”,從授權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中可知:“本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本外觀設計產品用于涼鞋”,該專利授權文本的著錄事項中,標注了“LOC(10).02-04”,說明授權外觀設計涉及的產品在《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第10版)》中歸02類“服裝、服飾用品”的02-04小類,即“鞋、短襪和長襪”。被請求人的被訴侵權產品也是一款日常用于腳上穿著、起到護腳作用的涼鞋。兩者所示產品用途相同,屬于相同種類產品,可以進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觀設計比對。現(xiàn)將二者進行比較如下:
授權外觀設計的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包括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仰視圖、俯視圖、參考圖。將授權外觀設計的上述圖片或者照片與被訴侵權產品的相應的形狀和圖案進行對比如下:
被訴侵權產品與授權外觀設計專利特征對比
如上面表格所列視圖所示,可以對比出兩者各視圖設計特征差別如下:
主視圖:
授權外觀設計的鞋面部位一側設計有兩個圓形裝飾
釘,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鞋面部位一側設計有有一個矩形裝飾塊。
授權外觀設計的鞋墊的后腳掌部位設計為前斜邊后弧
形邊的標識區(qū)域,標識區(qū)域及文字的顏色皆為金色,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鞋墊的后腳掌部件設計為前斜邊后弧形邊的標識區(qū)域,標識區(qū)域顏色為紅色,文字顏色為白色。
其中,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1.1所涉及裝飾釘、裝飾塊的形狀尺寸在產品整體布局中所占比例較小,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帶來顯著影響;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1.2,兩者在標識區(qū)域、文字的顏色有所不同,而授權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中明確:“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本產品的形狀”,也就是說,授權外觀設計不要求保護色彩。兩者的標識區(qū)域形狀都是前斜邊后弧形邊的不規(guī)則塊狀形狀,其在產品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相近似,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上述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1.2對整體效果沒有帶來顯著影響。
后視圖:
授權外觀設計的鞋底面部位設有防滑面,防滑面通過
“人字形”凹槽劃分為多個小區(qū)域,在鞋底底面中部設有五邊形區(qū)域,上面印制鞋碼、鞋款型號等產品信息,在鞋底底面后部設有類梯形區(qū)域,上面印刷產品其他信息。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鞋底底面部位同樣設有防滑面,防滑面通過“人字形”凹槽劃分為多個小區(qū)域,在鞋底底面中部設有五邊形區(qū)域,上面印制鞋碼信息,在鞋底底面后部設有類梯形區(qū)域,上面沒有印制產品其他信息。
其中,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2.1,為鞋底底面中部五邊形區(qū)域印制產品信息不同,以及鞋底底面后部類梯形區(qū)域是否印制產品其他信息的區(qū)別;而授權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中明確:“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本產品的形狀”,兩者鞋底底面的圖案布局、形狀完全一樣,兩者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2.1所涉及區(qū)域的形狀性近似,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上述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2.1對整體視覺沒有帶來顯著影響。
左視圖:
授權外觀設計的鞋面部位一側設計有兩個圓形裝飾
燈,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鞋面部位一側設計有一個矩形裝飾塊。
3.2、授權外觀設計的鞋墊的后腳掌部位設計為前斜邊后弧形邊的標識區(qū)域,標識區(qū)域及文字的顏色整體皆為金色,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鞋底的后腳掌部件設計為前斜邊后弧形邊的標識區(qū)域,標識區(qū)域顏色為紅色,文字顏色為白色。
其中,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3.1所涉及裝飾釘、裝飾塊的形狀尺寸在產品整體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較少,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帶來顯著影響;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3.2,為兩者在標識區(qū)域、文字的顏色有所不同,而涉案專利的簡要說明中明確:“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本產品的形狀”,也就是說,授權外觀設計不要求保護色彩。兩者的標識區(qū)域形狀都是前斜邊后弧形邊的不規(guī)則塊狀形狀,其在產品整體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相近似,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上述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3.2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帶來顯著影響。
右視圖:兩者的右視圖相同。
俯視圖:兩者的俯視圖相同。
仰視圖:
6.1授權外觀設計的鞋面一側設計有兩個圓形裝飾釘,而涉
案產品的鞋面部位一側設計有一個矩形裝飾塊。
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6.1所涉及裝飾釘、裝飾塊的形狀尺寸
在產品整體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較小,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帶來影響。
使用狀態(tài)圖:
授權外觀設計的鞋面部位一側設計有兩個圓形裝飾
釘,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鞋面部位一側設計有一個矩形裝飾塊。
授權外觀設計的鞋墊的后腳掌部位設計為前斜邊后弧
形邊的標識區(qū)域,標識區(qū)域及文字的顏色整體皆為金色,而被訴侵權產品的鞋墊的后腳掌部件設計為前斜邊后弧形邊的標識區(qū)域,標識區(qū)域顏色為紅色,文字顏色為白色。
其中,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7.1所涉及裝飾釘、裝飾塊的形狀尺寸在產品整體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較小,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帶來顯著影響;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7.2,為兩者在標識區(qū)域、文字的顏色有所不同,而涉案專利的簡要說明中明確:“本外觀設計產品的設計要點在于:本產品的形狀”,也就是說,授權外觀設計不要求保護色彩。兩者的標識區(qū)域形狀都是前斜邊后弧形邊的不規(guī)則塊狀形狀,其在產品整體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相近似,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上述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7.2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帶來顯著影響。
綜上分析,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兩者產品種類相同,從一般消費者直接觀察的角度,進行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其整體形狀均呈現(xiàn)為:“由鞋面、鞋墊、鞋底構成的敞口男式涼鞋”,雖然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各個視圖方向有多個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但是,所述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所涉及部位的形狀尺寸在產品整體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較小,所述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所涉及區(qū)域的形狀相近似、在產品整體布局尺寸中所占比例相近似。也就是說,上述存在差別的設計特征都是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其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帶來顯著影響。即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產品兩者外觀設計相近似,在整體視覺效果沒有顯著差別,容易造成誤導和混淆。因此,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授權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范圍。
二、關于被請求人是否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F(xiàn)有證據足以證明被請求人制造和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
關于侵權責任承擔的問題。
《廣東省專利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等侵權行為,責令銷毀侵權產品或者侵權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或者使用侵權方法的專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設備等物品。
被請求人未經請求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權,故對請求人請求停止制造、銷售的主張予以支持;由于請求人沒有提交被請求人許諾銷售的證據,故對停止許諾銷售的主張不予支持;由于請求人沒有提交被請求人庫存涉訴產品的證據,故對立即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主張不予支持;鑒于被請求人有涉訴侵權產品的模具1個,故對請求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的主張予以支持;由于請求人沒有舉證證明被請求人有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故對立即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的主張不予支持;請求人關于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的處理請求,不屬于本局的法定職權范圍,合議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和《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作出裁決如下:
一、被請求人于本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銷售侵害請求人專利號為ZL2016 3 0049639.9、名稱為“涼鞋(A-26)”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并銷毀涉訴產品的模具1個;
二、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本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合議組組長 武新建
審理員 黃玉潔
審理員 楊福濤
湛江市知識產權局
2023年8月21日
書記員:李業(yè)慧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三條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并通知請求人,同時指定3名或3名以上單數(shù)執(zhí)法人員處理該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條件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十九條 除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者請求人撤回請求之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寫明以下內容:
?。ㄒ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ǘ?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ㄈ?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據;
?。ㄋ模?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
?。ㄎ澹?不服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處理決定書應當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