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的指導意見》聽證會意見采納情況公示
2023年3月10日上午,湛江市交通運輸局召開了《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聽證會,市公安局,各順風車、網(wǎng)約車公司,市民代表共20人參加了此次會議,會議意見和采納情況如下:
一、聽證代表主要意見
聽證會上,代表們就聽證事項陳述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與會代表事前都作了認真準備,發(fā)言緊扣主題、觀點明確,從不同角度發(fā)表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經(jīng)歸納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四點:分攤總費用僅限燃料(含油、氣、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計算,且單次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里程運價的50%(分攤費用不含起步價、燃油附加費、候時費、長途返空費、夜間附加費)。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
建議將保養(yǎng)折舊費、司機接乘客時產(chǎn)生的費用納入分攤的總費用,修改調高單次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里程運價的50%的規(guī)定。
第五點:分攤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可提供不超過三次合乘出行。免費互助合乘的次數(shù)不受限制。
建議增加合乘提供者每天可提供合乘出行的次數(shù)。
第六點:通過同一合乘平臺實現(xiàn)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兩批次合乘者。不得同時使用多個平臺實現(xiàn)多批合乘者合乘;對于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
建議將對于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修改為匹配兩個合乘出行需求。
(四)第七點: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合乘出行提供者本人所有的、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年檢合格的7座以下(含7座)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
建議刪除提供合乘車輛對于提供者本人所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fā)、非營運性質的要求。
二、聽證意見的采納情況
(一)第四點:分攤總費用僅限燃料(含油、氣、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計算,且單次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里程運價的50%(分攤費用不含起步價、燃油附加費、候時費、長途返空費、夜間附加費)。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
建議將保養(yǎng)折舊費、司機接乘客時產(chǎn)生的費用納入分攤的總費用,修改調高單次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里程運價的50%的規(guī)定。
采納情況:不采納,目前,對合乘出行乘客應予承擔的費用標準,國內城市主要有兩種做法,分別是不明確上限標準和明確上限標準,其中深圳市明確以該市巡游出租車基準運價的50%為上限。我局認為,在國務院指導意見框定的原則內,明確出行成本上限標準,對于督促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合規(guī)運營,方便群眾識別和執(zhí)法機關打擊以順風車名義開展非法營運行為,保護真實合乘出行車主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意見》按參考廣州、深圳以及珠三角其他地市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車輛燃油綜合工況和高速通行費費率綜合分析,明確單次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巡游出租汽車里程運價的50%。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文件精神,保養(yǎng)折舊費、司機接乘客時產(chǎn)生的費用并不包含在出行成本內,因此不能進行分攤。
?。ǘ┑谖妩c:分攤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可提供不超過三次合乘出行。免費互助合乘的次數(shù)不受限制。
建議增加合乘提供者每天可提供合乘出行的次數(shù)。
采納情況:不采納,合乘次數(shù)是根據(jù)湛江的實際出行情況和省里大部分地市有關私人小客車合乘次數(shù)限制進行規(guī)定。
(三)第六點:通過同一合乘平臺實現(xiàn)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兩批次合乘者。不得同時使用多個平臺實現(xiàn)多批合乘者合乘;對于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
建議將對于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修改為匹配兩個合乘出行需求。
采納情況:不采納,對于跨城出行,每個合乘計劃若匹配多個合乘需求,會導致提供者可在多個合乘平臺上同時接單,可能存在收取的費用超過成本費用的現(xiàn)象,不符合順風車的定義。
(四)第七點:提供合乘的車輛須是合乘出行提供者本人所有的、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年檢合格的7座以下(含7座)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
建議刪除提供合乘車輛對于提供者本人所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fā)、非營運性質的要求。
采納情況:已采納。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