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殘疾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八部門發(fā)文了!
隨班就讀是保障殘疾兒童少年
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重要途徑
是提高社會文明水平的重要體現(xiàn)
近日
廣東省教育廳等八部門
制定了《關于加強殘疾兒童少年
義務教育階段隨班就讀工作的實施細則》
一起來解讀全文!
關于加強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隨班就讀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隨班就讀工作管理,保障殘疾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教育部關于加強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階段隨班就讀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普通中小學校(以下簡稱“普通學校”)開展隨班就讀工作。
第三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公平融合為導向,強化依法治教、依法治學理念,高度重視關愛殘疾學生,健全隨班就讀工作體系和保障機制,全面實施融合教育,努力提高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隨班就讀是殘疾兒童少年在普通學校同普通學生共同就讀、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重要途徑,是幫助殘疾兒童少年更好適應、融入和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融合教育,促進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
第五條 隨班就讀工作應堅持公益普惠,科學評估、應隨盡隨,尊重差異、因材施教,普特融合等原則,全面提高融合教育質量,推動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質量發(fā)展。
第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tǒng)籌指導全省開展隨班就讀工作。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qū)隨班就讀工作的統(tǒng)一規(guī)劃實施,檢查、指導、評估等。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將隨班就讀工作納入當地普及義務教育整體工作中,加強統(tǒng)籌謀劃,建立完善隨班就讀工作支持保障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科學規(guī)劃隨班就讀學校布局,優(yōu)化隨班就讀資源教室、資源教師等各類教育教學資源均衡配置,統(tǒng)籌做好招生入學、教育安置、學籍管理、教師隊伍建設、巡回指導檢查等工作,不斷提升隨班就讀質量。
第二章
對象、認定與入學安置
第七條 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對象,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類適齡殘疾兒童少年。
第八條 每年招生入學工作開始前,各級殘聯(lián)應將所有持證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名冊及相關信息提供給當地教育行政部門??h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對照殘聯(lián)提供的適齡持證殘疾兒童少年名單,依據有關標準對其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能力等進行科學全面評估,將適宜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妥善安置到普通學校就讀。
第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普通學校應當依法依規(guī)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不得拒絕接收,不得歧視或變相歧視隨班就讀學生。
第十條 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入學年齡與普通兒童少年相同。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監(jiān)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區(qū)域義務教育普通學校分布和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需求情況,加強謀劃、合理布局,統(tǒng)籌做好學校招生計劃,保障隨班就讀學位,同等條件下按免試就近原則優(yōu)先安排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為更好地保障隨班就讀質量,可以選擇同一學區(qū)內較優(yōu)質、條件更加完善的普通學校作為定點學校,相對集中安置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二條 經評估鑒定為適宜接受普通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就近安排到普通學?;蚪逃姓块T指定的普通學校就讀;對認定為不適宜接受普通教育且能到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應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對確實不能到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由特殊教育學?;蚪逃姓块T指定的普通學校提供送教上門或遠程教育等服務??h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意見,對初次安置后確不適應的殘疾兒童少年教育方式進行重新評估和調整,保障具備學習條件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不失學輟學。
第十三條 普通學校應根據隨班就讀學生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編班,原則上每班以1至2人為宜,最多不超過3人。普通學校開設特教班的,原則上每班不超過9人。
第十四條 除在小學入學時已認定為隨班就讀的學生外,其他年級學生需要申請隨班就讀認定的,原則上在學期結束前向學校提出認定申請。經評估后殘疾狀況無明顯變化的小學隨班就讀學生,升入初中時仍可認定為隨班就讀學生。
第十五條 隨班就讀對象的認定(或撤銷)遵循自愿原則,由監(jiān)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進行科學評估后進行確認。隨班就讀對象的認定(或撤銷)工作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間進行,學生從新學年開始獲得或撤銷隨班就讀認定。
第十六條 隨班就讀學生殘疾情況發(fā)生明顯變化的,監(jiān)護人可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測和重新認定。經評估后,學生殘疾情況確有好轉且不適宜隨班就讀的,應作為普通學生對待;學生殘疾情況加重的,應根據復測結果給予合理安置。
第十七條 在特殊教育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經教育、康復訓練后,能夠接受普通教育的,可申請轉入或者升入普通學校就讀。在普通學校學習的殘疾兒童少年,難以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生活的,其監(jiān)護人可以申請將其轉入特殊教育學校或者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普通學校就讀。任何學校不得無理由拒絕殘疾兒童少年的轉介安置。
第十八條 殘疾兒童少年監(jiān)護人與學校就入學、轉學、復學安排發(fā)生爭議的,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考慮學校的辦學條件、殘疾兒童少年及其監(jiān)護人意愿以及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評估結果等因素,對殘疾兒童少年入學、轉學、復學等作出最終安排。
第十九條 普通學校應按規(guī)定將隨班就讀學生相關信息錄入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建立學籍檔案。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學校要將隨班就讀學生作為控輟保學聯(lián)保聯(lián)檢機制重點工作對象,利用全國中小學學籍管理系統(tǒng)實施動態(tài)監(jiān)測。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隨班就讀學生不予留級。隨班就讀學生修完九年義務教育全部課程,按照素質評價有關規(guī)定,符合畢業(yè)條件的(包括補考后),準予畢業(yè),由學校在《廣東省九年義務教育證書》上注明“畢業(yè)”。
第二十一條 對于已完成義務教育并有繼續(xù)升學意愿的隨班就讀學生,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安排其參加當地初中畢業(yè)生學業(yè)水平考試或單獨組織的特殊招生考試,為隨班就讀學生參加考試提供相應合理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普通學校應為隨班就讀學生建立個人檔案,包括個人和家庭情況、殘疾鑒定、個別化教育計劃、學業(yè)情況、考核評估、成長記錄等材料。普通學校要加強學生檔案管理,做到專人專柜保管,在學生畢業(yè)、升學、轉學時做好有關檔案材料交接手續(xù)??h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應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所有隨班就讀學生的檔案進行跟蹤管理。各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應注意保護殘疾學生個人隱私,不得擅自公開其個人相關資料或信息。
第三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三條 普通學校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五育”并舉,尊重殘疾學生的身心特點和特殊需求,尊重特殊教育規(guī)律,關注每一位殘疾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發(fā)展,著力培養(yǎng)學生良好的學習生活行為習慣,使其逐步樹立自尊、自愛、自強、自立精神,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
第二十四條 普通學校要最大限度創(chuàng)設促進殘疾學生與普通學生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校園文化環(huán)境,嚴禁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積極倡導尊重生命、包容接納、平等友愛、互幫互助的良好校風班風,樹立生命多樣化觀念和融合發(fā)展理念,形成學校鮮明特色。對隨班就讀學生,班主任和任課教師要加大關愛幫扶力度,建立學生之間的同伴互助制度,在安排品學兼優(yōu)學生輪流給予關心幫助的基礎上,鼓勵全班同學通過“一對一”“多對一”等方式進行結對幫扶。
第二十五條 普通學校要根據國家普通中小學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統(tǒng)一教材要求,遵循殘疾學生的身心特點和學習規(guī)律,根據每位殘疾學生殘疾類別和程度的實際情況,科學評估殘疾學生的學習能力和水平,合理調整課程教學內容,科學轉化教學方式,不斷提高對隨班就讀學生教育的適宜性和有效性。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可以根據殘疾學生的殘疾類別、殘疾程度,參照特殊教育學校課程方案增加特殊課程,參照使用審定后的特殊教育學校教材,為殘疾學生提供必要的教具、學具和輔具服務。支持各地廣泛征集遴選隨班就讀優(yōu)秀教學資源,不斷創(chuàng)新推廣教學方法。
第二十六條 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應處理好普通學生與殘疾學生的關系,加強對隨班就讀學生的個別輔導。任課教師在課堂教學目標設置、教學內容安排、教學方法選擇和教學評價等方面,應充分考慮隨班就讀學生的學習需要和發(fā)展需求。在教學中,教師要安排好隨班就讀學生與普通學生的交流互動,創(chuàng)設有利于殘疾學生和普通學生共同學習成長的良好教學環(huán)境。鼓勵各地積極探索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5G、虛擬現(xiàn)實等現(xiàn)代教育技術,推進教育信息化與殘疾兒童少年教育教學的深度融合創(chuàng)新應用,提升育人質量。
第二十七條 普通學校要針對殘疾學生的特性,按照因材施教和“一人一案”的原則,為隨班就讀學生制訂個別化教育教學方案,努力為每一位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普通學校既要重視殘疾學生學習必要的文化知識,更要注重開發(fā)潛能、補償缺陷,特別要加強公共安全教育、生活適應教育、勞動技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體育藝術教育,幫助殘疾學生提高自主生活質量和勞動能力,培養(yǎng)正確的生活、勞動觀念和基本的職業(yè)素養(yǎng),為適應社會生活及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奠定基礎。
第二十八條 普通學校制訂隨班就讀學生個別化教育計劃的有關要求如下:
(一)由班主任或學校教師收集隨班就讀學生的基本情況(殘疾評估狀況,學業(yè)水平評估結果,社會適應能力評估結果,家庭教育狀況,學習支持需要條件等);
(二)由學校隨班就讀工作小組、巡回指導教師、學生監(jiān)護人等相關人員共同研討,科學分析診斷確定其教育需求;
(三)制訂出階段性教育目標(可分為學年目標和學段目標)及達成目標的具體措施,明確目標達成情況的評估方法;
(四)個別化教育計劃原則上每學期制訂一次,由學校定期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個別化教育計劃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調整或修訂。
第二十九條 隨班就讀學生個別化教育計劃,由家校共同組織實施。個別化教育應以課堂為主渠道,注重補償訓練,重視功能補償和潛能開發(fā),使隨班就讀學生更好地適應普通學校的學習。補償訓練主要包括感統(tǒng)訓練、溝通訓練、情緒行為訓練、社交能力訓練、粗大動作訓練、精細動作訓練、物理治療、勞動技能訓練、生活自理能力訓練等,改善其殘疾狀況。學校應保證每個隨班就讀學生每周享有不少于3課時的個別輔導和訓練。家庭教育和社區(qū)教育也是個別化教育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普通學校要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要求,根據隨班就讀學生特點,建立科學的、符合時代發(fā)展要求的教育評價制度和基于個別化教育的多元評價體系,健全符合隨班就讀學生實際的評價辦法,改進隨班就讀學生的評價方式,將思想品德、學業(yè)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yǎng)、社會實踐、科學知識以及生活技能掌握情況作為基本評價內容,突出對社會適應能力培養(yǎng)、心理生理矯正補償和勞動技能等方面的綜合評價,避免單純以學科知識作為唯一的評價標準。
第四章 教師隊伍及培訓
第三十一條 各地各校要加大隨班就讀教師配備的力度,按要求配齊配足教職工,保持教師隊伍相對穩(wěn)定,滿足隨班就讀教育教學工作基本需要,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yè)化創(chuàng)新型隨班就讀教師隊伍。鼓勵各地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探索引入社工、康復師等機制,承擔隨班就讀學生照護及輔助康復訓練、輔助教學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地各校要選派具有一定特殊教育素養(yǎng)、更加富有仁愛之心和責任心的優(yōu)秀教師擔任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班級班主任和任課教師;選派特殊教育專業(yè)畢業(yè)或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特殊教育專業(yè)培訓并考核合格、具有較豐富特殊教育教學和康復訓練經驗的優(yōu)秀教師,擔任特殊教育資源教師和巡回指導教師。
第三十三條 落實省屬、市屬(或省內)師范院校和綜合性高校師范專業(yè)普遍開設特殊教育課程、師范生必修特殊教育學分的要求,建立隨班就讀班主任、隨班就讀學校普通教師必修特殊教育課程制度,優(yōu)化隨班就讀工作必備的知識和內容,提升師范畢業(yè)生勝任隨班就讀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 完善特殊教育師資培訓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特殊教育管理干部(含市級特殊教育資源或指導中心負責人)、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種子教師及隨班就讀骨干教師示范培訓。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縣(市、區(qū))特殊教育管理干部、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巡回指導教師、隨班就讀骨干教師培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隨班就讀教師的全員培訓。普通學校應多層次、多形式(如開展個案研究)地開展隨班就讀任課教師和資源教師的校本研修工作,提升教師特殊教育專業(yè)素養(yǎng)。
第五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與機構編制、發(fā)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殘聯(lián)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協(xié)調,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隨班就讀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地要將普通學校實施融合教育情況、隨班就讀學生發(fā)展情況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年度綜合考評以及對校長個人的年度考評。教育督導機構在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督導評估認定和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價工作中,要將隨班就讀工作作為重要內容,不斷加大督導力度。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復、法律、社會工作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健全殘疾兒童就學評估機制及隨班就讀學生認定機制,完善教育評估安置辦法。建立健全隨班就讀學生信息部門間交流共享機制和實名跟蹤服務體系。
第三十八條 普通學校要加強黨對隨班就讀工作的全面領導,建立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中層干部、班主任、任課教師、資源教師、校醫(yī)等人員組成的隨班就讀工作小組,建立健全教師考核方案等相關制度,制訂并實施學生個別化教育計劃;按標準配齊配足專職資源教師,組織開展教師培訓和教科研工作,提升教師的專業(yè)水平;按標準建設隨班就讀資源教室,為殘疾學生購置或配備特殊需要的教材、學具和輔助用具等,提供學習輔導、康復訓練、心理疏導、生活輔導等特殊教育專業(yè)服務和便利條件。
第三十九條 各地特殊教育學校要充分利用師資、設施設備等資源優(yōu)勢,會同教研部門定期對本區(qū)域內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工作開展巡回指導、研討和交流,指導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提供教育教學資源等方面的支持,幫助普通學校提高隨班就讀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條 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托當地教研部門、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設有特教班的普通學校等,加快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并實現(xiàn)市、縣、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全覆蓋,為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工作提供咨詢、研究、評估、指導等服務。還沒有特殊教育學校的地區(qū),要依托有條件的普通學校,整合相關方面的資源建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
第四十一條 各地教育部門要為當地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配備專兼職人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受屬地教育行政部門委托,承擔以下特殊教育專業(yè)服務工作:
(一)參與指導、評價區(qū)域內的隨班就讀工作;
(二)為區(qū)域內隨班就讀資源教師提供培訓;
(三)派出教師和相關專業(yè)服務人員支持隨班就讀工作,為接受送教上門和遠程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提供輔導和支持;
(四)為殘疾學生家長提供咨詢;
(五)其他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級教育科研部門要加強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員隊伍建設,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必須配齊配足專職特殊教育教研員,深入開展隨班就讀教育教學研究,組織隨班就讀教師開展專題教科研活動,通過課題研究、公開課或優(yōu)質課評選、優(yōu)秀成果培育推廣、專題講座等多種方式,有效支持隨班就讀教師專業(yè)發(fā)展,提高隨班就讀教師教育教學能力和工作水平,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三條 普通學校應全面構建家校協(xié)同育人機制,加強與隨班就讀學生家長聯(lián)系與溝通合作,充分發(fā)揮家委會的作用,積極爭取普通學生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加強對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導,引導家長樹立科學的育兒觀念,履行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注重發(fā)揮康復、醫(yī)學、特殊教育等專業(yè)人員和社區(qū)、社會相關團體的作用,形成學校、家庭、社會教育的合力,共同為殘疾學生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
第四十四條 各地各校應按照《無障礙環(huán)境建設條例》要求,積極推進無障礙校園環(huán)境建設。對不符合要求的設備設施,普通學校應及時進行整改維修,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五條 普通學校應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普通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教室建設指南>的通知》和《廣東省特殊兒童少年隨班就讀資源教室建設與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要求,加強隨班就讀資源教室建設。招收5名以上隨班就讀學生的普通學校,應設立資源教室,配齊配足有關教學輔助設施和康復訓練設備,為殘疾學生提供個別化教育和康復訓練服務。隨班就讀學生不足5人的,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規(guī)劃資源教室的布局,輻射片區(qū)所有隨班就讀學生,實現(xiàn)共享發(fā)展。
第四十六條 每個隨班就讀資源教室至少要設專職資源教師1名,并根據學校隨班就讀學生的數量適當增加專職或兼職資源教師。負責隨班就讀工作的專職資源教師連續(xù)負責資源教室工作一年,可等同于在“鄉(xiāng)村學?;虮∪鯇W校工作一年”,在職稱評聘時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兼職資源教師在資源教室的工作量不應低于其工作總量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應嚴格落實我省特殊教育教職工編制標準,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教師總編制中統(tǒng)籌解決專職資源教師、巡回指導教師的編制。
第四十八條 各地要及時足額撥付隨班就讀學生生均公用經費,用好國家和省財政各類特殊教育轉移支付資金,加強經費使用和績效管理,充分發(fā)揮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隨班就讀各項工作落實到位。各地教育部門要將資源教室建設納入當地特殊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財政支持保障的長效機制。普通學校應將資源教室建設、維護以及工作運行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保證資源教室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九條 各地要根據特殊教育的特點,在職稱評聘體系中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實行分類評價。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任務的學校要建立健全隨班就讀教師(包括班主任和專兼職資源教師)的考核機制,科學全面評價隨班就讀教育教學能力和實績。在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yōu)評先和績效獎勵工作中,對直接承擔殘疾學生隨班就讀工作的教師給予適當傾斜。依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guī)定,專職從事特殊教育的資源教師享受特殊教育崗位津貼政策。
第五十條 各地各校要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傳播媒介,引導全社會進一步增強對隨班就讀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為隨班就讀工作創(chuàng)造良好的輿論環(huán)境,形成全社會關心、重視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縣(市、區(qū))教育行政部門?!笆屑壗逃姓块T”指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翱h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包括縣級、市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 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教育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高中、中職學校)開展隨班就讀可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qū)隨班就讀學生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或辦法,并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廣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件:
1.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工作職責
2.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工作職責
3.特殊教育學校隨班就讀工作職責
4.隨班就讀資源教師工作職責
5.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導中心)巡回指導教師工作職責
6.隨班就讀學生檔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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