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司法廳印發(fā)《新行政處罰法理解與適用工作指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2021年1月22日正式公布,并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行政處罰法充分體現(xiàn)了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法治政府建設意義重大,對依法行政工作影響深遠。為確保廣東各級行政機關及時掌握新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和精神,做好新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的工作準備,廣東省司法廳制定了《新行政處罰法理解與適用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并于近日印發(fā)各地各部門執(zhí)行。
《指引》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一共三十七條,主要對新行政處罰法的主要制度變動作了逐一概括,并分別提出具體落實要求。比如:關于“全面認識行政處罰的定義和種類”,要求各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的定義、種類及其在行政管理領域中的具體表現(xiàn),認真梳理本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其依據,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的,不得繼續(xù)實施,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的,應當在新行政處罰法施行后,嚴格按照新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實施;關于“正確把握行政處罰設定權限”,要求各級機關按照新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法規(guī)定,根據不同行政管理領域違法行為的特點、性質、情節(jié)和后果,選擇設定合適種類和幅度的行政處罰;關于“及時查處特殊領域違法行為”,明確對于涉及食品、食用農產品、醫(yī)療器械、特種設備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以及操縱股價、內部交易、虛假陳述、非法集資等金融安全領域的違法行為,要根據違法行為的狀態(tài)、后果等因素明確追責期限,及時予以行政處罰;關于“遵守執(zhí)法人員回避程序”,強調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其他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關于“履行行政處罰集體討論程序”,強調行政機關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的違法行為,無論是否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均應當在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告知、聽證程序之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提請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等等。
《指引》的附件是《新行政處罰法制度要點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共五十三條,主要針對各地各部門在實施新行政處罰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疑難或易疏忽的問題,進一步闡明新行政處罰法有關制度要點及其密切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比如:針對新行政處罰法新增的“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yè)”等處罰種類,進一步闡明其主要適用領域、適用對象及常見的法律條文表現(xiàn);針對特殊領域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進一步闡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違法行為的含義;針對行政處罰公示、全過程記錄、法制審核“三項制度”,進一步闡明有關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文件的具體工作要求;針對行政處罰的回避,進一步闡明執(zhí)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的具體情形;針對行政處罰的保密義務,進一步闡明“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法定含義,以及民法典關于個人信息的保護要求;針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進一步闡明有關立案標準和期限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辦案期限的特別規(guī)定;等等。
下一步,廣東省司法廳將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部署,繼續(xù)采取有效手段,不斷推動新行政處罰法全面貫徹實施,為進一步推進嚴格規(guī)范公正文明執(zhí)法、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廣東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