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法援案例
時間:2017-05-22 23:24:47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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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無知參與共同故意傷害 法律援助從輕處罰
案件類型:刑事法律援助
辦理方式:訴訟
受援人:林某騰 住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qū)
指派單位:湛江市法律援助處
承辦人:湛江市法律援助處律師 王麗茹
【案情簡介】受援人林某騰為廣東省湛江市坡頭區(qū)人,于1996年8月8日出生,因2014年5月14日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因受援人林某騰犯罪時是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指定辯護。
【承辦過程】湛江市法律援助處根據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指派該處王麗茹律師承辦此案。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認真查閱了該案卷宗材料和依法會見了受援人,認真聽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并對該案進行了仔細分析,從而了解到受援人林某騰是被同案人糾集并被同案人帶到現場,主觀上并沒有積極追求實施傷害的行為,只是被動地參與了本案。事實上受援人林某騰并沒有積極參與,沒有積極追趕,沒有采取特別手段,也沒有傷害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僅用腳踢打二下于被害人的背部,相對被害人被其他同案人用單刃銳器作用于右大腿造成失血休克死亡結果而言,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另外,承辦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進一步了解到,受援人還有積極阻止同案人繼續(xù)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并且三番五次地阻攔同案人毆打傷害被害人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
【承辦結果】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律師依法提出受援人林某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1、被告人林某騰參與作案時未滿十八周歲,是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林某騰受糾集并被帶到現場,主觀上沒有積極追求實施傷害的行為,只是被動參與了該案,看到其他同案人毆打被害人,也僅用腳踢被害人的背部,相對被害人被其他同案人用單刃銳器作用于右大腿造成失血休克死亡結果而言,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另有積極阻止同案人繼續(xù)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在共同的故意犯罪中依法應當認定為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3、被告人林某騰能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向公安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罰。4、被告人林某騰一貫表現良好,悔罪表現明顯,并通過家人向被害人家屬傳達了歉意及積極籌款給予賠償,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上辯護意見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與采納,法院最終作出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林某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點評】本案是一宗成功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例。該案承辦律師本著堅持對法律援助案件高度負責的原則,對案件做了大量工作,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判決此案件全部采納了承辦律師的意見,綜合考慮了被告人林某騰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對這起年少無知受人糾集而參與傷害的被告人作出罪輕的判決。承辦律師認真調查取證,為當事人爭取了最大的權益,保證了社會公正,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湛江市法律援助處)
術后“胰瘺”也會構成殘疾?
----記一宗特殊的醫(yī)療糾紛案
----記一宗特殊的醫(yī)療糾紛案
案件類型:民事法律援助
案由: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受援人:顏某連,女,住廣東省雷州市南興鎮(zhèn)麻簾村2巷11號。
受援相對人:湛江市某醫(yī)院
援助單位:湛江市法律援助處
承辦律師:譚志凱, 湛江市公職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2013年4月24日,顏某連(以下簡稱原告)因胃病到湛江市某醫(yī)院(以下簡稱被告)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胃體腫物查因:胃體間質瘤?胃體息肉?胃體粘膜增生?2、慢性淺表性胃竇炎。入院后于2013年4月27日中午行“胰腺腫物切除+胃大切胃空腸吻合術”。術后出現進食后嘔吐胃內容物,而后無法進食,腹腔引流液引出無色渾濁液??紤]有胰瘺發(fā)生,再行CT檢查及上消化道泛影葡胺造影,發(fā)現輸入袢吻合口狹窄、胰頭勁周圍術后粘連,而胃鏡檢查發(fā)現輸出袢梗阻,遂在2013年5月13日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粘連松解術”。但是術后胰瘺持續(xù)存在,且切口不愈合并全層裂開,不得不在2013年6月3日在硬外麻下行“傷口清創(chuàng)張縫合術”,此次術后切口仍不能愈合,胰液引流管尚未拔除,并持續(xù)有流膿流汁,原告目前身體狀況極其不佳,病情嚴重。后來,在醫(yī)生和法官的指導下,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湛江市霞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1萬多元,但是沒有殘疾賠償金項目。
承辦過程:原告因經濟困難,無能力聘請律師,于2013年11月22日到湛江市法律援助處請求幫助,該處經審查,認為原告符合法律援助條件,馬上給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湛江市公職律師事務所律師譚志凱承辦。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后,認真審查案件材料并加以分析,發(fā)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大部分很難獲得支持,即現有證據下,原告能有效索賠的可能不會超過10萬元。
在理清辦案思路后,承辦律師立即為原告起草了司法鑒定申請書,申請醫(yī)療過錯司法鑒定并增加傷殘評定。另外,指導原告向法院提交在城鎮(zhèn)居住、工作的證據。經鑒定,認為“胰瘺”雖然是胰腺手術后常見的并發(fā)癥,但此例出現“胰瘺”與術者在切除胰腺囊腫后未妥善處理胰腺余創(chuàng)面有關。后經過多次手術,雖然患者得到康復,但已增加了病人的經濟負擔和痛苦,被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的傷害構成八級傷殘。鑒定結果出來后,承辦律師為原告重新起草了民事起訴狀,變更、增加了訴訟請求。
庭審中,承辦律師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提出以下有理有據的個人觀點:第一,本案司法鑒定經法院依法委托且司法鑒定所具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頒發(fā)的鑒定資質,其鑒定意見理應采納,即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行為,對原告的損害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雖然原告戶口屬農業(yè)性質,但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事發(fā)前原告已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即原告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在城鎮(zhèn),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的答復,同時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條“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對待。”的規(guī)定,在計算原告的賠償數額時應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對待。
最終,一審法院全部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觀點,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02218.56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來承辦律師又協助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現已執(zhí)行完畢。
辦案效果:在一般人的觀念中,人只有四肢、五官方面的缺陷才會構成殘疾,就連職業(yè)的醫(yī)生和法官都想不到術后“胰瘺”造成的后遺癥也會構成殘疾,承辦律師由于職業(yè)的敏感思維,在沒有接觸過該類型案例的情況下,竟然想到為原告申請傷殘評定,并得到支持。另外,僅構成殘疾,如果只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原告所獲得的賠償數額也很少。承辦律師積極指導原告搜集證據,主張原告治療前已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應以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對待,該主張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明顯,原告獲得的賠償款中包含的13萬多元殘疾賠償金是承辦律師努力為其爭取的,這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判決生效后,承辦律師還義務協助原告申請強制執(zhí)行,使原告的訴訟目的最終實現,案結事了,充分發(fā)揮了法律援助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