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制度
湛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中心政府信息公開的考評考核,根據(jù)《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結合我中心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評對象為中心各科室、辦事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工作由中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由綜合科具體組織,具體負責對考評對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評。
第四條 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考評的內(nèi)容主要是貫徹落實《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情況,具體包括公開的范圍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開的內(nèi)容是否全面準確;公開的時限是否符合要求;公眾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暢通;向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否及時、準確、完整等。
第五條 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考評的結果分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優(yōu)秀:公開范圍、形式、內(nèi)容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并嚴格遵循保密審查程序;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創(chuàng)新、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合格:公開范圍、形式、內(nèi)容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基本遵循保密審查程序,基本完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不合格:公開范圍、形式、內(nèi)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不經(jīng)保密審查程序公開政府信息。
第六條 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考評每年定期進行考評一次,具體考評時間由領導小組決定。可結合工作實際,采取不定期檢查。
第七條 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定期考評的具體方案由考評小組制定。在考評對象先行總結和自評的基礎上,考評小組綜合不定期考評等情況,經(jīng)考評小組綜合評議后提出考評結果,報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由綜合科下發(fā)考評結果通報。
第八條 中心政府信息公開考評結果作為當年科室、辦事處評先評優(yōu)的重要參考依據(jù)。對政府信息公開獲得優(yōu)秀的科室、辦事處予以通報表彰;考評不合格的,在接到考評結果通報后1個月內(nèi)將整改情況報綜合科。
第九條 考評對象違反《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
(三)不遵循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ㄋ模┻`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ㄎ澹┕_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话匆?guī)定完成送交工作的;
?。ㄆ撸┻`反《廣東省政務公開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yōu)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心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11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