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湛江市人民政府賦予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行使市級經濟管理相關的行政審批和管理職權事項目錄(2021年版)》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現將《湛江市人民政府賦予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行使市級經濟管理相關的行政審批和管理職權事項目錄(2021年版)》印發(fā)給你們,并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同時,停止實施《湛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湛江市行政審批委托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湛府辦〔2017〕42號),廢止原事權委托書,對取消審批、下放或終止委托的事項要及時收回原授予使用的業(yè)務用章。
各縣(市、區(qū))和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實施事項的交接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事項的承接部門、交接日期等具體內容。自交接之日起,由各縣(市、區(qū))承接部門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市直有關部門在交接之日前已受理的繼續(xù)完成辦理。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管理制度和責任機制,依法依規(guī)承接和行使各項市級經濟管理相關的權責清單事項,切實履行職能,依法按照程序辦理,優(yōu)化辦事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最大限度為企業(yè)和群眾提供便利化服務。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地的培訓、指導和監(jiān)督,幫助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0日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賦予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行使市級經濟管理相關的行政審批和管理職權事項目錄(2021年版)核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