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地方志書審查驗收實施意見
湛江市地方志書審查驗收實施意見
為規(guī)范全市地方志書審查驗收工作,確保志書質(zhì)量,根據(jù)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志工作規(guī)定》和《廣東省地方志書審查驗收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審查驗收機構
(一)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書審查委員會。成員由保密、檔案、歷史、法律、經(jīng)濟、軍事、地方志等方面的專家和有關部門領導13~15人組成;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秘書長、副秘書長擔任主任。
(二)湛江市地方志辦公室成立地方志書復審小組。設組長和主審,總人數(shù)6~8人,成員中應有2~3名地方志部門以外的專業(yè)人士。
(三)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成立地方志書初審小組。分管領導任組長。人員由地方志工作機構和熟悉地情的專業(yè)人員組成,人數(shù)不少于9人(該志編輯部成員不超過3人)。
二、審查驗收程序
縣(市、區(qū))編修的地方志書審查驗收分初審、復審和終審??h(市、區(qū))及直屬機關(相關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村編纂的地方志書,由縣(市、區(qū))地方志書初審小組初審,市地方志書復審小組復審,市地方志書審查委員會終審。
(一)由縣(市、區(qū))地方志工作機構起草初審報告。內(nèi)容包括:志稿編修過程及參編單位、人員情況,稿本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現(xiàn)達到送審程度,并備齊行政區(qū)域圖及保密證明(一式兩份,編修單位和上級地方志部門各存一份),請求初審。
1、召開初審會議。按規(guī)定舉行會議進行初審。重點審查志稿資料是否真實全面,是否有重大缺漏,地方特色、時代特色的記述是否正確,是否符合保密、憲法、檔案等法律法規(guī)。
2、初審通過后,由組長在《審查驗收表》上的初審意見欄填寫意見。如認為稿本不成熟,需作較大修改補充,應退回修改,再確定初審。初審會議應指定專人使用專用記錄本,記錄初審發(fā)言情況及會議決議。記錄本應作為縣(市、區(qū))地方志工作機構的基本工作檔案。
3、初審通過并按要求修改完成后,縣(市、區(qū))地方志工作機構起草向市地方志書復審小組的送審報告。報告內(nèi)容包括:志稿編修的過程和志書優(yōu)點,稿本征求意見過程,初審決議及修改情況,請求復審。送審時同時提供保密委員會和國土局出具的證明。
(二)湛江市地方志辦公室組織地方志書復審。復審小組每位成員應提交個人書面意見一式兩份,一份交志書所屬縣(市、區(qū))地方志工作機構,一份交市地方志辦公室復審小組,作為基本工作檔案存檔。是否通過復審,應由復審小組議決。通過復審后,由組長填寫《審查驗收表》。
復審小組討論并確定呈送市地方志書審查委員會的送審報告。送審報告內(nèi)容包括:1、該志的編修過程及基本情況,初審和復審的主要情況。2、志稿的基本質(zhì)量和主要優(yōu)點,內(nèi)容包括:政治觀點表述是否正確;篇目設計是否科學嚴謹;資料是否翔實、真實;地方和時代特色反映是否準確;行文是否簡潔流暢;圖片選用是否合理等。3、志稿存在的主要問題,重要事項的說明等。4、建議批準出版等。復審會議應指定專人使用專用筆記本,記錄會議情況。記錄本應當作為基本工作檔案存檔。復審后的志稿,要根據(jù)復審意見修改完成后,才能送終審。
(三)湛江市人民政府地方志書審查委員會組織終審。審查時,到會審查委員人數(shù)必須達到委員總數(shù)的50%以上。復審機構的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及相關工作人員,志稿單位的縣(市、區(qū))分管領導和主編、地方志辦公室主任等列席會議。審查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議程為:1、市地方志辦公室主任代表復審機構宣讀送審報告;2、縣(市、區(qū))分管領導或主編說明志稿有關事項;3、委員分別講述個人審查意見;4、主任逐項確定委員的審查意見、明確修改意見、議決是否批準通過終審(同意通過的審查委員人數(shù)必須達到審查委員會總人數(shù)的50%以上),同時市地方志辦公室跟蹤落實審查委員會確定的修改意見;5主任填寫《審查驗收表》。
起草《審查委員會會議紀要》,并由主任簽發(fā),作為修改的依據(jù)。《紀要》內(nèi)容包括:1、時間、地點、審查志稿名稱、參加委員及列席人員;2、會議議程為:負責復審的地方志辦公室主任宣讀送審報告的主要內(nèi)容,志稿送審單位分管領導或主編說明的主要問題,委員審查發(fā)言概況;3、主任逐項確定的審查修改意見;4、會議通過審查驗收的決議。
審查委員會審查驗收后的志稿,若超出審查意見范圍進行重大修改補充,必須報市地方志辦公室,如有必要應向?qū)彶槲瘑T會主任報告,并作相應處理。
審查會議需有專人使用專門的記錄本,記錄審查委員的具體意見,特別是主任逐項確定的修改意見,應當逐項如實記錄清楚?!秾彶轵炇毡怼?、《會議紀要》、筆記本等需應作為檔案存檔。終審通過后,根據(jù)終審意見組織對志稿進行修改完成后,才能公開出版。
市編纂的地方志書,由一個單位承修的,初審由承修單位組織實施;由多個單位共同承修的先由各承修單位分別審查各自編修的內(nèi)容后,報牽頭承修單位統(tǒng)一組織初審。
三、審查驗收內(nèi)容與重點
(一)主要審查地方志書的內(nèi)容是否符合憲法和保密、檔案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否全面、客觀地反映本行政區(qū)域自然、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的歷史與現(xiàn)狀。
(二)初審、復審、終審均應對地方志書全面審查并側重于相應的審查重點。初審重點:資料真實、全面,符合國家保密規(guī)定;內(nèi)容表述準確,突出時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業(yè)特色等。復審重點:體例符合要求;文字、數(shù)據(jù)、圖表規(guī)范;交叉內(nèi)容處理妥當?shù)取=K審重點:內(nèi)容符合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事件、重大歷史問題、重要人物的表述準確;達到公開出版要求等。
四、審查驗收質(zhì)量要求
送審的志書稿應內(nèi)容齊全、規(guī)格統(tǒng)一、圖文清晰。志書稿資料真實、全面、系統(tǒng),縱不斷主線,橫不缺要項;既反映成績,又反映失誤與問題;突出時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業(yè)特色;收錄標準統(tǒng)一。志書稿體例適合內(nèi)容記述的要求,體裁運用得當,篇目設置合理,選材恰當,記述準確、客觀,行文規(guī)范,文風嚴謹;人物符合“生不立傳”原則。
五、審查驗收工作要求
(一)初審、復審、終審均應召開審查驗收會議。終審會議須地方志書審查委員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地方志書須審查委員會半數(shù)以上成員同意方可批準出版。終審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二)地方志書的復審設主審1人,從宏觀角度審查全稿,其他人員分工審查各部分的志書稿;同時,志書稿每部分應有兩名人員交叉審查。
(三)地方志書初審、復審通過后,組織實施機構應分別填寫《廣東省地方志書審查驗收表》,與送審報告、送審稿一起報上一級審查驗收機構。
(四)初審與復審一般應在送審稿送達后4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終審一般應在送審稿送達后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如未獲得通過,送審單位應按審查意見修改后再次送審,再次審查一般應在送審稿送達后3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
(五)審查驗收人員應嚴肅認真,高度負責。對于地方志書稿中存在的問題,除在志書稿相應位置作批注外,還應提交書面意見,主要問題應在審查驗收會議上陳述。
(六)送審單位應按審查驗收會議的意見,認真組織修改。如有不同意見,應向?qū)彶轵炇諜C構陳述。
(七)審查驗收機構名單和參加審查驗收人員名單應列入地方志書,以示負責。
(八)縣(市、區(qū))地方志辦公室應妥善保存地方志書初審、復審、終審的送審稿和審查驗收表、終審會議紀要。
(九)拒不接受地方志書審查驗收機構提出關系志書質(zhì)量重大問題的意見的,或在地方志書經(jīng)審查驗收批準后擅自修改地方志書內(nèi)容的,由縣(市、區(qū))地方志辦公室提請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